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北部战区空军某部创新形式抓好群众性自我教育******
北部战区空军某部抓好群众性自我教育——
官兵任主角 激发“源动力”
■申建华 解放军报特约记者 王学峰
“我从小在新疆长大,亲眼见证了新时代十年家乡的巨大变化,对‘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句话深有体会。作为部队的新鲜血液,我们一定要立足岗位加强训练,争取早日成才建功……”初冬时节,北部战区空军航空兵某部“大学生士兵宣讲团”成员李梦雅登上讲台,结合自身经历分享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心得体会,引起热烈反响。据介绍,这是该部强化群众性自我教育,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个缩影。
“广大官兵是部队主体,要充分调动蕴藏在群众中的智慧力量,实现人人教育、教育人人。”该部领导介绍,他们按照“上级+下级”联学、“编内+编外”联教、“线上+线下”联动的模式,通过让“主体”担主角的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官兵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强军网、板报橱窗、宣传栏等载体,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组建“大学生士兵宣讲团”,举办“我眼中的非凡十年”群众性演讲,开展“兵演兵、兵唱兵”文艺创演活动,用兵言兵语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灵活组织对话交流课、仪式教育课、史馆沉浸课,采用“引评、述评、互评、点评”的方法,搞好学习讨论,激发教育“源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加强练兵备战,提高人民军队打赢能力。我们只有把自身本领和武器装备练强练精,不断提高战斗力水平,才能制胜未来战场。”在该部开展的“兵眼看大会,变化我来谈”群众性大讨论中,某团干部韩延军的一番话说出了大家的心声。去年,他带领的团队在全国性装备维修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学习教育有实效,战备训练士气高。连日来,该部担负的某重大任务紧前推进,官兵们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对一个个新质战斗力建设难题发起攻关,呈现出不怕苦累、奋勇争先的喜人景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