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与“天下”,遇见习近平讲述的世界******
(近观中国)“大道”与“天下”,遇见习近平讲述的世界
中新社北京9月21日电 题:“大道”与“天下”,遇见习近平讲述的世界
作者 钟三屏
中国传统的道家思想、古希腊的哲学思想,让二者在西班牙专家安永脑海中交汇的,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〇二一年新年贺词中所说的一句话:“大道不孤,天下一家”。
当时,在谈及世纪疫情对全球的冲击时,习近平藉此表示,经历了一年来的风雨,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切体会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
作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的西班牙语专家,安永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将中国领导人的讲话翻译成西班牙语,帮助西语国家的受众更好地了解中国。
面对习近平这句富有东方哲思的话,安永认为,翻译的关键在于对“大道”的理解。“‘大道’是非常具有中国文化和历史内涵的一个词。我们需要让西语的读者明显看出这是一种带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表达,同时又能了解其中的含义。”
习近平使用的“大道”一词,可以追溯到道家思想甚至更早,其中的“道”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符号意义的字眼。外界观察到,从国学经典中寻找智慧、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滋养,是习近平经邦论道、治国理政的一大特点。事实上,习近平讲到的这句话就引据自《论语》中的“德不孤,必有邻”。
因此,在翻译时,安永也希望让译文能具有西方古典文化的色彩。反复揣摩后,他选择古希腊哲学中的一个词“excelencia(表示一切美好的品质)”来解释“大道”,并将这句话翻译为:“La recta excelencia del orbe nos emparenta.”即“遵循宇宙间一切美好的品质使我们亲近。”
这样的翻译方法,也让安永觉得符合习近平主席所表达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大道不孤,天下一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表达了相同的内容,习近平主席用这句话就是为了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他从文本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一家”“不孤”有“共同体”的意味,而“大道”与“命运”则相互关联,“人类”则与“天下”处在相同范畴。在他眼中,“天下”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又一典型符号。
中华民族历来讲求“天下一家”,2500多年前,就提出了“大同”社会理想,主张民胞物与、协和万邦、天下大同,憧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美好世界。这样的“天下观”也显见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
2021年,中国共产党在回望百年发展历程时,就将“坚持胸怀天下”总结为十条历史经验之一。
习近平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视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胸怀天下”的集中体现。“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这正是习近平讲述的“天下一家”的世界愿景。
安永说,回想起来,在他第一次看到“大道不孤,天下一家”这句话之前,似乎不曾看到哪个政党以这样的视角和高度,提出如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般关乎世界发展的理念。
“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理念和非常积极的倡议,它能够连接人心,能够让人们之间互相理解。”安永说。
回到现实,安永的工作在旁人看来,似乎也有些“天下一家”的意味。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第六研究部,集结了安永等来自不同国家、使用不同语言的翻译者,他们与中国专家一起工作,将中国共产党的很多重要文献介绍给世界。安永说,“翻译是构建文明的一种方式”,这份工作的意义就是“让世界互相理解”。
“推进人类各种文明交流交融、互学互鉴,是让世界变得更加美丽、各国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必由之路。”
习近平的这句话,让安永更加理解自己的这份工作。他时常为自己翻译好了某一句话而开心一整天——灵光乍现的那一刹那,他抓住了不同文明交融碰撞的火花。(完)(图片素材来源:新华社、中新社、中新网)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